關于《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關于確定資源稅組成計稅價格成本利潤率的公告》的政策解讀
一、出臺的背景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資源稅有關問題執行口徑的公告》(2020年第34號)對納稅人申報的應稅產品銷售額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或者有自用應稅產品行為而無銷售額情形下應稅產品銷售額的確定方法和順序進行了明確,并規定組成計稅價格成本利潤率由各省級稅務機關確定。為此,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發布了《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關于確定資源稅組成計稅價格成本利潤率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
二、主要內容
《公告》明確了天津市資源稅組成計稅價格中的成本利潤率為10%。
三、施行時間
《公告》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